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 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 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 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 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