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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柚的课文相关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6-21 21:25:05

柚子是芸香科植物柚的成熟果实,是我国南方地区(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出产的一种水果,这种水果冬季成熟,呈球形或扁圆形,果皮淡黄,果肉是白色的或者是粉红色的,还有些地方把柚子称为文旦。柚子清香、酸甜、凉润,营养丰富,药用价值很高,是人们喜食的名贵水果之一,也是医学界公认的最具食疗效益的水果。
该水果一般在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左右成熟,皮厚耐藏,一般可存放三个月而不失香味,故有“天然水果罐头”之称。柚子外形浑圆,象征团圆之意,所以也是中秋节的应景水果。更重要的是柚子的“柚”和庇佑的“佑”同音,柚子即佑子,被人们认为有吉祥的含义。过年的时候吃柚子象征着金玉满堂,柚和“有”谐音,是大柚大有的意思,除去霉运带来来年好运势。 1991年4月,酷爱写作的江西省井冈山市罐头食品厂职工尹风庭,将自己亲历的一件买柚往事,写成《苦柚》一文,参加了辽宁省锦州市文联举办的《黑龙杯》微型小说大赛,获得一等奖。随后,该文陆续在《未来作家》等处发表。
1998年12月,尹风庭将《苦柚》投寄《新民晚报》的“夜光杯”,随即被发表。文章发表后不久,尹风庭接到《新民晚报》来信,称有读者反映,《苦柚》一文系抄袭全国统编教材第八册语文课本中的一篇课文,并告知尹风庭,该报此后再不刊登尹的文章。
尹风庭找来课本打开一看,《苦柚》一文赫然入目。原来1993年《苦柚》一文经人推荐并经审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选入全国统编教材小学语文第八册课本(五年制第10课,六年制第7课)。而出版社在出版该文时,未征得尹风庭的同意,也未署尹的姓名并向其支付稿酬。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调解下,人民教育出版社承认在课文《苦柚》中未署作者名有错,并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事后,尹风庭对照《著作权法》,认为与出版社签订的调解协议仅是对侵权赔偿问题的处理,未涉及稿酬支付,出版社还应支付7年来的稿酬和日后再版稿酬,以及录音制品稿酬。且双方补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被告胁迫所致,合同显失公平。出版社的行为同时造成了读者和报社对自己的误解和批评,使自己的名誉和精神受到打击。
2000年1月15日,尹风庭一纸诉状将人民教育出版社告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
此案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出版社未经尹许可,将其作品使用,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尹风庭的著作权;事后,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且已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是被胁迫签订,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补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一条约定为“无限期使用《苦柚》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可以用录音制品的方式使用《苦柚》,且录音制品使用时,未经原告同意,又不支付稿酬,显然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支付报酬并给予赔偿;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名誉、精神损害,应酌情予以赔偿。
2001年3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许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录音制品中与教科书同步使用《苦柚》作品至2002年,其后是否继续使用及付酬事宜,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议定,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一次性赔偿原告尹风庭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侵权一事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4150元,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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