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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养的猪如何拿到检验检疫证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5-12 12:36:56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扩展资料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2、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过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病死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质量安全制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对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点,要对人员配备、技术要求、工作记录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3、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非洲猪瘟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力度,同时,也造成了法律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养殖户生猪卖不出去,屠宰场无猪可宰,导致猪肉紧张,价格上涨。  按照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曽医站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以前都是检疫部门在屠宰场定点检疫,养猪户把生猪送到屠宰场就可以了,统一检疫,统一屠宰,统一出售。现在强化了管理措施,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获得检疫合格证明不准离开产地,而检疫证明的获得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供日常防疫记录,二是生猪必须打耳环。这样一来,所有生猪都离不开产地了,为什么呢?因为平日工作没有抓好,没有落实,哪来这些合格手续呢!检疫防疫都是专业人员的职责,不是每个养殖场可以自己搞的,如果人人都可以搞,又失去事情本身的严肃意义,同时,这一上门检疫,兽医站也没有那么多人手,造成了养猪户卖不了猪的局面。  目前,政府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正抓紧从源头予以解决,积极培训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有生猪急待出售的养殖户可提前与兽医站予约,争取早日获得检疫证明。  根据动物防疫法,任何人出售动物前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承运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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