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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2017年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怎么划分?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2-13 08:16:52

1.禁养区:水库、水源地、河流;城市建设规划区;景区;镇工业园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高速、国道、省道等周边一定范围一般为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散、小规模养殖场(户)实现退养;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三年内逐步关停或搬迁;目前仍继续生产的养殖场必须排放达标。
2.限养区:水库、河流;生态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耕地面积载畜量较大的镇或村一般为限养区。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粪污治理。
3.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为适养区。
适养区内,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须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
九县府办发〔2013〕88号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7日
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赣环发〔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养殖区分类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畜禽养殖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使污染物处理达到要求,未按期完成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适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九江县县城规划区(含赛城湖新城)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乡(镇、场、区)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乡(镇、场、区)和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长江九江县境内干流两岸1000米陆域、长江九江县境内支流两岸500米陆域)。
5.县境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及九江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6.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距离居民生活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九江县县城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和乡(镇、场、区)规划区以及新农村建设点范围内的区域。
2.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场、区)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2.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3.在可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4.对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报经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申请验收。
5.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畜牧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6.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7.县农业主管部门划定全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域。
六、保障措施
1.明确部门职责。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2.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场、区)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顺利实施。
3.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利用媒体、电台、讲座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爱护环境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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