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农业网
手机端
首页 > 农机温室>详情

怎么获得人参娃娃种子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9-17 03:03:12

1、原来是七夕和中秋国庆活动的奖励;


2、加工坊现在也可以合成。


如果你对我的回复感到满意,请你选择采纳和五星评价,这将鼓励我们更好的为其他网友解答,谢谢。
以上是QQ空间智囊团为您解答。

怎样培育优质粒大的人参种子?

(1)高年生一、二等参苗且当年不作货的地块上留种

试验表明,人参种子千粒重随参龄增加而增加,从三年生的43克增加到六年生的49克(未经晾干的鲜种称重),六年生以后千粒重不再增加,如普通参多在五六年生收获,所以以四五年生采种为宜,并注意病弱株和三等以下参苗不留种。

试验表明留种直接影响参根的产量和质量,既要留种,又要减少对参根生长的影响,各地经验认为在作货的前一年留种为好,所以普通参一般三、三制和二、四制,参区五年生留种;二、三制,参区四年生留种;边条参区收获年限较长,采种可延后。

(2)疏花疏蕾

具体操作为当一个花序周边的花已开始开放时,用镊子将花序中央的小花蕾去除,根据用种量和采种面积大小,除去中间小蕾1/3~1/2,使种子剩下的花果营养充足,成熟期一致,可大大提高种子千粒重。若时间掌握不好,蕾花期已过,也可疏果,但效果稍差,一般疏蕾花种子千粒重可比对照提高15%~26%,而疏果可比对照提高11%~17%。

(3)留种田要加强田间管理

花果期不能缺水,适当调光,及时喷药防病虫为害,开花前及绿果期喷洒2%过磷酸钙或其他高效的叶面肥。根据吉林省抚松一参场李合意等报道利用某工厂生产的“丰产宝”250倍液于6月中旬和7月下旬喷施于人参茎叶,使之全湿不滴水,可使参籽产量提高34.6%,人参产量提高32.9%。

(4)及时采种

果实成熟后,易被鸟、鼠盗食或自然脱落,所以要适时采收。人参果实成熟的特征为果红色,发亮,果肉变软。成熟期多在8月上旬。采收果实要等整个花序上果实全部变红,中、外围果实果肉变软即可全部采摘。一般是把整个果穗剪下带回,然后马上搓去果肉,洗净、晾干、贮存。

(5)及时搓洗种子

搓洗果肉多用木制洗衣板搓揉,然后用清水冲洗除去果皮、果肉、果汁,漂出瘪粒,把饱满种子摊在席上放阴处晾干。冲洗出的果汁、果肉可提取活性成分,进行综合利用。冲洗后的种子不能堆放,也不能晒干。堆放极易伤热,降低种子活力,晒干降低种子裂口率。据试验报道,阴干种子裂口率约在95%左右,而晒干1日再阴干者,裂口率为65.4%,晒干3天再阴干者,裂口率只有49.2%。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参种植、加工、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参产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同时遵守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人参可以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

  人参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人参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特产、人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发展人参产业。

  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参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人参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参种植第九条 实行人参标准化种植管理制度,规范人参种植行为,保障人参质量安全。第十条 规划人参种植区域,划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安图、敦化、珲春、汪清、和龙、集安、通化、蛟河、桦甸、辉南等县(市、区)为人参主要种植区域。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参种植计划涉及使用采伐迹地的,应当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没有列入人参种植计划的用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实行林参间作。第十三条 种植人参应当遵守人参种植技术规程。

  人参种植技术规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要加紧研究制定大宗人参品种标准。鼓励和支持人参种植者按照GAP标准种植人参,并重点扶持种植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人参。第十四条 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产地环境、土壤类型;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四)病、虫、鼠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销售去向。

  禁止伪造人参种植档案。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在人参收获后保留5年。

  人参种植档案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五条 禁止在种植人参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三)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四)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人参规划区域内,不破坏森林植被和利用非林地种植人参。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主要种植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第三章 人参加工第十八条 人参加工是指收获后的人参经过物理或化学等工艺和方法,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制成人参产品的过程。第十九条 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

  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