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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粮管理办法?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10-26 17:29:25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洪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洪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食,主要品种为包装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监督、承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 洪江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和“动态管理,滚动轮换”的方式。

如政府需动用应急成品粮,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价参考动用前十五天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省、怀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洪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政府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拨付给市商务和粮食局,并对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和应急成品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储备。

第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洪江市应急成品粮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承储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社会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应具有粮食原粮储存仓容200吨以上,仓房条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检测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温度、湿度等条件。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首次收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成品粮储备量保持在不低于储备规模30%的情况下,其余表现为待加工原粮,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市级应急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按中央成品粮储备标准测算,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和粮食局,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与轮换、价差、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对存储的成品粮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承储企业每月应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送相关报表;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应急成品粮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规模的3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取销其成品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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