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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有那些优惠政策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2-13 16:07: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免征所得税 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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