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说,种子经营包括了种子企业所从事的与种子有关的一切活动,如品种选育、买卖、转让,种子生产、清选、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等都是种子经营活动。但是,《种子法》已经把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单独加以规定,对种子经营的规定中一般就不包括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内容。因此,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种种渠道、最终到达使用者农民手中的全过程,包括销售的各个环节,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生产销售环节免增值税吗?
1、种子、种苗实际上是农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农机、农药、化肥在生产环节按销售的13%计算销项税,批发与零售环节免征。 适用13%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