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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查兽药gsp验收通过企业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4-25 03:47:07

一、序 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又称兽药GSP,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于2005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讨论制定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送审稿。为什么要推行兽药GSP?目前兽药经营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正规经营企业有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向用户做兽药使用的技术指导;有的不具备合格的经营场地或兽药贮藏条件,不能保证兽药在销售、贮藏过程中的质量;有的对自己的供应商不了解,不能保证自己经营的兽药符合国家的质量要求;有的为了短期利益或眼前利益,不顾质量,低价劣质销售兽药;更有甚者,非法经营假劣兽药,或者不经批准非法经营兽药,扰乱兽药市场。为了净化兽药市场,维护兽药生产厂商、合法经销商、养殖户的合法利益,促进兽药市场健康发展,推行兽药GSP迫在眉睫。目前全国兽药GSP推行情况农业部将在今年内正式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实施。根据农业部二00五年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河北省、山东省等省已率先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了推行兽药GSP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各省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程序。以江苏省为例,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建立了兽药GSP制度。组织了宣传发动工作,分步推进,开展了培训考核,并建立了GSP检查员库,指导试点企业改造,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起草了《江苏省兽药GSP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暂行)》和《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暂行)》。所做的这些工作都为我们今后推行兽药GSP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送审稿共包含九章、三十九条内容第一章 总则:一至二条:主要内容是本规范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三至八条,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负责人,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培训、考核、资质、健康等要求做了相应规定。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九至十五条: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用房的设置要求,重点在贮藏不同兽药的不同库房、设施、设备的要求。第四章 文件与档案:十六至十八条:强调兽药经营企业的各项真实记录和兽药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十九至二十二条:对兽药经营企业自己的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供货记录、质量检验的要求。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二十三至二十六条:各类兽药的不同贮藏条件要求(库房、温度、湿度、特殊兽药的管理、合格品、待验品、不合格品等)。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二十七至三十二条:各类兽药的运输管理、特殊兽药的销售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销售要求,以及销售记录。第八章 售后服务:三十三至三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对所售兽药的产品质量追踪、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的报告制度,兽药销售的售后服务。第九章 附则: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本规范的施行时间。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送审稿内容解析1、机构与人员(1)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兽药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专职,小型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可兼任,即不少于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2)人员资质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质量管理人员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营中药材、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违法案件记录,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3)培训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2、场所与设施(1)营业场所A.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质量信息公示板;B.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2)仓库A.分库: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冷冻低于-18 ℃。B.分区: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等,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C.特殊药品(精神药品、毒麻品等)管理配备独立仓库(或隔离仓库,或独立存放器具);仓库应无窗户,或安装防盗门和窗户;双人双锁;报警装置;与附近派出所建立联系。经营易燃、易爆药品:设置独立仓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3)常用设施、设备A.离地设施设备:货架、垫板;B.避光、通风、排水设施设备:窗帘、排风扇;C.控温、控湿设施设备:空调、温湿度计;D.防尘、防潮、防霉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挡鼠板、纱窗、去湿机、防霉剂;E.照明设备;F.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灭火器等。(4)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3、环境与卫生(1)经营环境整洁,空气、场地符合储存要求,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2)不应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3)营业场所、仓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4)营业场所应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5)每年开展员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4、文件与档案(1)文件:建议制定质量手册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B.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C.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体系;D.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E.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管理制度;(2)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并保证原数据清晰可辨。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人员培训、考核;B.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C.兽药质量评估记录;D.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E.兽药清查记录;F.兽药质量投拆、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G.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H.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3)档案【议园养殖兽药网】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记录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结果;B.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等。档案管理除应当遵守本规范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5、采购与入库(1)审核供货单位资格:对首次供货单位、首次采购兽药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A.来自合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合法进口兽药销售机构;B.具有合法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C.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2)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具有确保兽药质量的条款(3)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等内容。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实施双人检查验收制度。6、验收与检验(1) 按照兽药管理规定、法定标准、许可事项、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入兽药逐批检查验收;(2)检查核对内容: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内外包装等有关证明或文件;(3)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送检(4)对兽药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应严加检查7、入库与出库【议园养殖兽药网】1)建立兽药入库、出库检查核对制度(2)精神药品、毒麻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和出库实施双人查验制度。(3)发放库存兽药应遵循先入先出、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间短优先的原则。8、陈列与储存兽药应在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等条件下陈列、储存。营业场所内兽药陈列要求:(1)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易串味兽药、中药材以及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分开存放;(2)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应当分区存放;(3)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应当集中存放。9、运输与销售1)运输A.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B.运输有温度要求的兽药,运输途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C.运输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销售A.建立销售记录,载明兽药名称、批号、有效期、规格、生产厂商、联系方式等事项。B.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C. 兽用毒麻品、生物制品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D. 兽用处方药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执业兽医技术人员审核签字。E. 兽用原料药不得以拆零方式销售,不得销售给除依法取得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10、养护与清查定期对陈列、储存兽药的质量、存放条件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应当及时组织清查;对临近有效期限、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当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储存日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抽样检验。11、售后服务1)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证、照规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兽药经营活动。(2)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承借、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审查、审批事项批准、证明文件。(3)兽药经营企业机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仓库变动等均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4)三个“报告”:A.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追回;B.发现假劣兽药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不得销售;C.发现兽药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5)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认真对待和处理购买者反映的问题。(6)及时掌握兽药质量和管理规定信息,并予以公示。(7)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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